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的批复
公布日期:1999-09-16施行日期:1999-09-1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函[1999]112号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9-16
施行日期 1999-09-16
发布部门 国务院
正文
(国函[1999]11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的请示》(京政文[1998]37号)收悉。同意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以原昌平县的行政区域为昌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政府街。
昌平区的各类机构,均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市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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