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国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以上全国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删去下列全国性法律: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