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年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公布日期:1997-07-01施行日期:1997-07-0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宪法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7-07-01
施行日期 1997-07-01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正文
(1997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国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以上全国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删去下列全国性法律: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免责声明: 法律快车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