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社会治安问题的意见
公布日期:1998-07-12施行日期:1998-07-12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宪法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8-07-12
施行日期 1998-07-12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正文
(1998年7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
筹备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个时期以来,澳门社会出现了令澳门居民普遍不安的严重治安问题。社会治安是关系到澳门居民切身利害,关系到澳门经济发展、平稳过渡和政权顺利交接的大事。国家主席江泽民7月1日在香港回归祖国一周年庆祝大会的讲话中,表达了国家对澳门社会治安的高度重视。
根据中葡联合声明的规定,过渡期内,澳葡政府对当地社会治安负有安全的责任。中方对澳葡政府采取的一切旨在保持澳门社会稳定的措施将继续给予有力的支持和合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注意到澳葡政府最近在澳门居民的要求和支持下所采取的一些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的措施。为了进一步扭转治安不靖的状况,希望澳葡政府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加大力度打击恶势力的犯罪活动,切实改善社会治安状况,使广大澳门居民安居乐业,确保澳门的平稳过渡和政权的顺利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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