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在1999的年12月19日前开展工作的决定
公布日期:1999-08-29施行日期:1999-08-29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宪法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8-29
施行日期 1999-08-29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正文
(1999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
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保证澳门平稳过渡、政权顺利交接,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在其全部议员产生后,在1999年12月19日前开展工作:互选产生立法会主席和副主席;制定立法会议事规则;审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须予通过的必备法案等,以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自1999年12月20日开始顺利运作。
免责声明: 法律快车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