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修正案》。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 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修正案 (2001年12月21日,日内瓦) 适用范围 1、本公约及所附议定书应适用于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所共有的第二条所指的情况,其中包括《日内瓦四公约》第一号附加议定书第一条第4款所述的任何情况。 2、本公约及所附议定书除了适用于本条第 1款所指的情况外,还应适用于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所共有的第三条中所指的情况。本公约及所附议定书不适用于内部骚乱和紧张情况,诸如暴动、孤立和零星的暴力行为和性质类似的其他行为,因为它们不属于武装冲突。 3、如果缔约方之一的领土内发生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冲突各当事方应遵守本公约及所附议定书的禁止和限制规定。 4、不得援引本公约或所附议定书的任何条款影响国家主权或影响政府通过一切正当手段维持或重建国家的法律与秩序或者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职责。 5、无论出于任何原因,均不得援引本公约或所附议定书的任何条款作为借口,直接或间接干涉一缔约方领土内发生的武装冲突或干涉其内部事务或对外事务。 6、如果冲突当事方不是已接受本公约或所附议定书的缔约方,则本公约及所附议定书的条款对此种当事方的适用不应对其法律地位或对有争议领土的法律地位造成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改变。 7、本条第2至第6款的规定不影响2002年1月1日以后通过的附加议定书,此种附加议定书可适用、不适用或修改本条所述的适用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修正案》的决定
公布日期:2003-06-28施行日期:2003-06-28已失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宪法法律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03-06-28
施行日期 2003-06-28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正文
免责声明: 法律快车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