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