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公布日期:2005-12-29施行日期:1970-01-0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46号
效力级别 宪法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12-29
施行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正文
(第4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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