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通告——国内信函和明信片资费调整
公布日期:2006-11-15施行日期:2006-11-15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11-15
施行日期 2006-11-15
发布部门 国家邮政局
正文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1月15日起,对国内信函和明信片资费做如下调整:
一、信函资费:首重100克以内,由每重20克或其零数本埠(县)0.6元、外埠0.8元调整为本埠(县)0.8元、外埠1.2元;100克以上的续重资费不变。
二、明信片资费:由每件0.6元调整为0.8元。
国家邮政局和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将对资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热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通告
国家邮政局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
国内信件资费调整表
(自2006年11月15日起执行)
单位:元
业务种类
计费单位
调整前资费标准
调整后资费标准
本埠(县)
外埠
本埠(县)
外埠
信函
首重100克内,每重20克(不足20克按20克计算)
0.60
0.80
0.80
1.20
续重101-2000克,每重100克(不足100克按100克计算)
1.20
2.00
1.20
2.00
明信片
每件
0.60
0.80
说明:1.邮简资费同20克以内信函资费。2.回音卡资费同明信片资费。
免责声明: 法律快车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