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1月15日起,对国内信函和明信片资费做如下调整:   一、信函资费:首重100克以内,由每重20克或其零数本埠(县)0.6元、外埠0.8元调整为本埠(县)0.8元、外埠1.2元;100克以上的续重资费不变。   二、明信片资费:由每件0.6元调整为0.8元。   国家邮政局和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将对资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热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通告   国家邮政局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 国内信件资费调整表 (自2006年11月15日起执行)   单位:元 业务种类 计费单位 调整前资费标准 调整后资费标准 本埠(县) 外埠 本埠(县) 外埠 信函 首重100克内,每重20克(不足20克按20克计算) 0.60 0.80 0.80 1.20 续重101-2000克,每重100克(不足100克按100克计算) 1.20 2.00 1.20 2.00 明信片 每件 0.60 0.80 说明:1.邮简资费同20克以内信函资费。2.回音卡资费同明信片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