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你局调整危险化学品加油站经营许可证发放有关工作事项问题的函
公布日期:2006-11-13施行日期:2006-11-13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32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11-13
施行日期 2006-11-13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加油站经营许可证发放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皖安监化[2006]144号,以下简称“144号文件”)和《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皖安监化[2006]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件”)收悉。我局认为“144号文件”和“198号文件” 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36号)第四条“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中《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第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证,不得交由下级部门进行审批和发放。”的有关规定不一致,要求你局立即整改,采取措施解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中的问题,具体处理措施及情况于11月20日前一并报送我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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