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6]442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市对外文化交流公司邀请俄罗斯莫斯科国立交响乐团一行100人,于2006年5月15日至19日到上海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