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文化厅:
  你厅报送的《关于同意四川新华文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全国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报告》(川文发〔2005〕37号)收悉。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四川新华文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从事音像制品直营连锁经营业务。
  此复。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