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文化厅:
  你厅吉文发[2006]36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北京中兴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邀请韩国歌手张娜拉,于2006年5月5日至6日到吉林省通化市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