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
  你厅浙文外[2006]51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浙江省演出公司邀请比利时钢琴家尚·马龙,于2006年4月至12月到浙江、广东、江苏演出。
  请主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各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