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马来西亚歌手柯以敏到温州演出的批复
公布日期:2006-04-12施行日期:2006-04-12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文市函〔2006〕58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4-12
施行日期 2006-04-12
发布部门 文化部
正文
浙江省文化厅:
你厅浙文外[2006]62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浙江省对外文化交流公司邀请马来西亚歌手柯以敏,于2006年4月30日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县演出。
请主办方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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