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外[2006]193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北京市对外文化交流公司邀请瑞典女子弦乐团一行10人,于2006年4月10日至5月10日到北京、福建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