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6]297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新文化演出有限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林俊杰,于2006年6月10日到上海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六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