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运输散装货物车辆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通知
公布日期:2006-04-04施行日期:2006-04-04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宣政办〔2006〕1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4-04
施行日期 2006-04-04
发布部门 宣城市
正文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渣土、砂石等散装货物运输的管理,防止运输中抛洒污染,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从事渣土、砂石等散装货物运输的车辆统一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从事渣土、砂石等散装货物运输的车辆,都应当安装使用符合产品标准的密闭运输装置。
未安装使用密闭运输装置的车辆,自2006年5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市区内运输渣土、砂石等散装货物。
二、从事渣土、砂石等散装货物运输的车辆,应到具备改装资格的车辆改装单位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更换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
三、从事渣土、砂石等散装货物运输经营的单位,必须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资质审查手续。禁止个体从事渣土、砂石等散装货物运输。
需要运输工程渣土、砂石等散装货物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承运。
四、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散装货物运输车辆安装密闭运输装置工作。市公安、交通、质监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作,扎实推进本项工作稳步实施。
五、未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车辆,运输渣土、砂石等散装货物进入市区道路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运输渣土、砂石等散装货物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不遵守相关规定,造成泄漏、散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〇〇六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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