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1号)以及《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4号)等相关规定,为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经专家评审和综合审查,决定授予国家安全生产宜春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等4个单位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资质;授予吉林省煤矿安全仪器检测中心等9个单位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乙级资质(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各有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要继续抓好自身建设,加强管理,提高检测检验技术水平,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在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详见附件2)和批准的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详见附件3)内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确保出具的检测检验数据公正、科学、准确,对做出的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并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附件:1.授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单位名单

   2.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

   3.批准的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