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南方、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
  为加强对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使用的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造林质量和成效,根据《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2006年委托国家林业局南方、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对部分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林木种苗质量进行抽查,非国家抽查的由各省自行组织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内蒙古、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11个省,其中内蒙古、河南、湖南、重庆4个省只抽查种子。
  二、抽查依据
  《种子法》、《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检测依据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2772-1999)、《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和良种审定公告。
  四、检查内容和检测项目
  (一) 检查内容
1、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标签和检验制度落实情况;
2、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档案情况;
3、国家投资和国家投资为主及国有单位造林良种使用情况。
(二) 检测项目
  种子:净度、发芽率(生活力)、含水量。
  苗木:苗龄、地径、苗高、主根长、>5cmI级侧根数等。
  五、抽查对象
  生产、经营和使用林木种子和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
  六、抽查时间
外业:2006年2月至4月  内业:2006年5月至7月
  七、要求
  (一) 承检单位要及时与被抽查单位联系确定最佳抽查时间,并根据生态建设实施范围随机选择抽查单位(个人)或地点。抽查的地点和种批(苗批)要具有代表性,每个省不少于10个县,每个树种的种批(苗批)数量要达到10个以上。
(二) 凡承检单位与被抽查单位联系确定的最佳抽查时间,承检单位到现场没有抽到种子样品或苗批的,视为被抽查单位拒绝抽查,结果为不合格。
(三) 承检单位要严格执行《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按照该规定和附件1-9的要求认真开展抽查工作,规范抽查程序和方法,保证抽查结果科学、公正、准确,以便全面客观反映被抽查省的林木种苗质量状况。抽查结果要及时反馈被抽查单位(个人),没有异议的,由承检单位形成抽查报告于2006年7月底以前报我站。
  (四) 凡被抽查单位(个人)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妥善解决。
(五) 承检单位和抽样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六) 请2006年未安排国家级抽查任务的省和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按照以上要求和《关于加强省级林木种苗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林场法字[2005]7号)在辖区内开展自查工作,并于7月底前将种苗质量自查结果报我站种苗执法管理处。

                二○○六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