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审查批准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原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16批)予以发布。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16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