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2005年第6号
公布日期:2005-08-18施行日期:2005-08-1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2005年第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8-18
施行日期 2005-08-18
发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正文
现将未提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申请、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核不予颁证的应停产整顿矿井名单(第一批,1324对矿井)予以公告。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分别抄送矿井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暂扣其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并抄送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监督煤矿停产整顿;对停产整顿矿井应要求其制定整顿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同时明确停产整顿期限,停产整顿最后期限不得超过2005年年底;对超过期限仍不能达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矿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附件:停产整顿矿井名单(第一批)
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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