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全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偿情况的通报
公布日期:2005-12-12施行日期:2005-12-12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建办市函[2005]76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12-12
施行日期 2005-12-12
发布部门 建设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按照国务院的工作要求,现将截止2005年12月10日全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偿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国累计清偿2003年以前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1620亿元,占拖欠总额1860亿元的87.08%。其中,清偿2003年以前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645亿元,占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总额705亿元的91.43%。
二、总清偿比例超过95%的有上海(99.30%)、北京(98.34%)、辽宁(96.13%)、云南(95.22%)4个省市。
三、政府投资工程清偿比例超过95%的有天津(100%)、上海(100%)、辽宁(99.98%)、安徽(99.53%)、江苏(99.00%)、浙江(98.81%)、广东(98.22%)、云南(97.95%)、北京(97.36%)、河北(95.63%)、山东(95.46%)11个省市。
附件:1.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解决情况汇总表(总排序)(略)
2.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解决情况汇总表(政府投资工程排序)(略)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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