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规定,现将经审核的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有关参数予以发布。

  附件: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第十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