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
你部《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建综函[2005]282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部执行《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至2006年10月30日。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四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公布日期:2005-10-14施行日期:2005-10-14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统函[2005]19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10-14
施行日期 2005-10-14
发布部门 国家统计局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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