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
一、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正案
公布日期:2005-05-27施行日期:2005-05-27已失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05-05-27
施行日期 2005-05-27
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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