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论同意,现将市财政政局《南通市市区土地资产投资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他,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十二月四日


  南通市市区土地资产投资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通政发[2000]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号)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资产投资储备资金(以下简称 "储备资金")属政府专项资金,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储备资金由市士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负责具体运作,为土地一级市场的统一管理和宏观调控服务。市国土规划局、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组织储备资金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国家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五条 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应按照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初编制年度储备资金财务收支计划,并经市国土规划局初审,市财政局审核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储备资金收入包括:

  (一)列入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经竟卖、拍卖等方式出让取得的收入;

  (二)土地年租金;

  (三)储备士地临时出租所得;

  (四)土地作价投入或委托企业经营的所得;

  (五)经政府批准纳入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储备资金列支范围包括:土地收购费用、土地开发费用、贷款利息和业务费等。

  第八条 土地收购费用主要用于:

  (一)收购费;指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按收购协议支付的款项。

  (二)其他费用:包括调查股务费、现状图绘费、规划方案设计费、估价费、勘界费及资料收集费等。该费用应控制在收购费的2%以内,按实列支。

  (三)不可预见费:按照收购费的1.5%计提。用于支付上列第1-2项中没有明确而又无法预测的相关费用,该项目的年终结余,冲减土地收购成本。

  第九条 土地储备收购。收购方案须经市国土规划局审核同意,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其中,土地收购价高于土地评估价的,须经市国土规划局、财政局审核同意。

  第十条 土地储备收购中,实际收购费用低于批准的协议收购价,按节约金额的10%,增加市土地费产储备投资中心单位业务费;高于批准的协议收购价,按超支金额的10%,减拨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单位业务经费。

  第十一条 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应根据每宗士地出让金请算单,列清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编制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报告书,按时报市国土规划局和市财政局,接受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土地开发费主要用于:

  (一)征用土地发生的各项补偿性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拆迁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及时入帐,冲减开发费用。

  (二)征用土地后进行土地开发而发生的各项开发性支出。包括:出让土地所在小区范围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即道路建设费以及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设施建设费。

  第十三条 储备土地以划拨方式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向土地储备机构支付补偿费。土地开发补偿费包括收回、储备和供地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储备资金管理部门在收到土地开发补偿费以后,冲减储备成本。

  土地开发过程中,按规定应采取招投标方式的项目,土地开发费以招投标方式确认的中标数额为准。

  第十四条 贷款利息。指经市国土规划局、财政局批准,为收购、征用、开发土地而发生的贷款应支付的贷款利息。

  第十五条 业务费。为保证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正常开展工作及土地储备投资事业发展,市财政局暂按储备土地收购费用的2%、土地年租金收入的20%核定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业务费。业务费应按财务规定范围、标准使用,不得扩大列支范围,提高列支标准。

  第十六条 财政、审计、土地管理部门 要加强对储备资金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随意增加土地开发费用,擅自提取业务费,储备资金不缴入财政专户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及共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