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4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5年6月7日公布施行)


  一、涉及“人防战备部门”的表述,均修改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二、涉及“人防工程配套费”的表述,均修改为:“易地建设费”。

  三、第十条修改为: “10层以上、基础埋深3米以上或者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以及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 确因下列条件之一限制,经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有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易地建设: (一)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二)防空地下室空间净高不足规定的; (三)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不够一个防护单元的; (四)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小于该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 (五)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易地建设费的收取、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