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水综合[2003]277号)的规定,水利部水工金属结构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对申请单位的产品进行了检测,审查小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进行了审查,经我部审核,现将符合条件获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及其产品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行失效;
二、使用许可证有效期期满,企业可重新申请;
三、未获使用许可证的启闭机,禁止在水利工程上安装和使用;
四、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取销其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持证资格:
1、 产品质量下降,造成质量事故的;
2、 发现在质量检测和体系审查中,弄虚作假影响了评定结论的;
3、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4、 人员或设备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基本条件的;
5、 将使用许可证转让或变相转让其它企业使用的。
水利部综合事业局
2004年2月18日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申证单元 | 许可证编号 | 备注 免责声明: 法律快车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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