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删去第六条、第七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二、第八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因故确需变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三、删去第十一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四、第十二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第十三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六、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删去第十五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修正案
公布日期:2003-06-08施行日期:2003-06-08已失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03-06-08
施行日期 2003-06-08
发布部门 河北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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