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和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企业,必须经省民爆器材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民爆器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核发民爆器材生产许可证件。”
河北省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公布日期:2003-06-08施行日期:2003-06-08已失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03-06-08
施行日期 2003-06-08
发布部门 河北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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