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修改为:“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保护区规划”。

  二、第六条修改为:“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利用保护区内土地资源,要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保护区规划进行。”

  四、第十一条修改为:“在保护区内陆地上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利用、科学研究、教学、考察、拍摄电影、电视等活动,在向其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前,应征得管理机构的同意,并将科研成果副本送交管理机构备案。

  使用保护区内海域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海域使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五、第二十六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改为“行政复议法”。

  六、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