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删去第二条中的“和年度检验”。
二、第十七条修改为:“统计登记单位应当自登记之日次年起,按年度如实申报统计有关资料。”
三、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
河北省统计登记暂行办法修正案
公布日期:2002-09-24施行日期:2002-09-24已失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02-09-24
施行日期 2002-09-24
发布部门 河北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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