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六条中的:“宣传教育、加强防范和依法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修改为:“宣传教育和依法惩处相结合,加强保护与定期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二、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制定全省测量标志维修和建设计划”;

  三、第十二条中的“公安、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改为“公安、建设等有关部门”。

  四、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

  五、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四等以上三角点、水准点和D级以上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的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和建设工作,普查周期为五年;测量标志的更新与建设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

  六、删去第二十三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七、删去第二十六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