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六条中的:“宣传教育、加强防范和依法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修改为:“宣传教育和依法惩处相结合,加强保护与定期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二、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制定全省测量标志维修和建设计划”;
三、第十二条中的“公安、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改为“公安、建设等有关部门”。
四、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
五、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四等以上三角点、水准点和D级以上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的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和建设工作,普查周期为五年;测量标志的更新与建设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
六、删去第二十三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七、删去第二十六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河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修正案
公布日期:2002-09-24施行日期:2002-09-24已失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02-09-24
施行日期 2002-09-24
发布部门 河北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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