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八条修改为:“开办集中交易的生产资料市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审批手续,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第九条修改为:“集中交易的生产资料市场合并、分立、迁移、关闭、撤销或者变更市场登记事项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三、删去第十一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进入生产资料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经营资格审查,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持照经营。”

  五、删去第二十四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六、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和本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