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八条修改为:“开办集中交易的生产资料市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审批手续,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第九条修改为:“集中交易的生产资料市场合并、分立、迁移、关闭、撤销或者变更市场登记事项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三、删去第十一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进入生产资料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经营资格审查,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持照经营。”
五、删去第二十四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六、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和本省”。
河北省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规定修正案
公布日期:2002-09-24施行日期:2002-09-24已失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02-09-24
施行日期 2002-09-24
发布部门 河北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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