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换发粮油质量(监督)检验员资格证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人[2001]127号)中关于制作资格证书的要求,为统一资格证书格式,现将资格证书样本随文发给你们,请各省(区、市)依照证书样本制作本省(区、市)的粮油质量(监督)检验员资格证书,以保证资格证书的规范性。

  附件:关于粮油质量(监督)检验员资格证书格式的说明

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关于粮油质量(监督)检验员资格证书格式的说明

  一、资格证书类别
  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分为三类,并在证书贴照片页"证书类别"栏予以注明。
  (一)粮油质量监督员(简称"监督员"):凡从事粮油质量管理的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省、地、县级粮食局、粮食集团、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粮油储运公司,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各分公司(联络处),中谷粮油集团,粮食企业负责粮油质量管理的人员,均持此证。
  (二)粮油质量监督检验员(简称"监督检验员"):各级粮油质检站的质检人员。粮油质量行政管理与检验职能合一的粮油质检站亦持此证。
  (三)粮油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简称"检验员"):在粮食企业直接从事粮油质量检验的质检人员持此证。
  二、资格证书制作要求
  (一)资格证书颜色分为"红色"和"绿色"二种。国家粮食局颁发的"监督员证书"、"监督检验员证书"为"红色","检验员证书"为"绿色";各省(区、市)粮食局颁发的上述三类证书均为"绿色"。
  (二)国家粮食局颁发的资格证书,照片上加盖"国家粮食局人事司"骑缝钢印,第3页套印 "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印章。各省(区、市)粮食局颁发的证书,照片加盖"省(区、市)粮食局"骑缝钢印,第3页套印"各省(区、市)粮食局"印章。
  (三)持证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等文字原则上均须打印。
  三、其它事项
  (一)粮油质量检验员除制作资格证书外,还须制作上岗证,作为检验人员持证上岗的标志。
  国家粮食局颁发的上岗证,背面套印"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印章;各省(区、市)粮食局颁发的上岗证,背面套印"省(区、市)粮食局"印章。
  上岗证正面照片扫描,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文字打印;背面印"粮油质量检验员上岗证"字样。
  (二) 资格证书作为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人员从事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活动的有效证件,并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核发部门为注册登记管理部门。该证书自发证日期起,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由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对持证人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在注册登记栏加盖核发部门印章,证书继续有效(国家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有新规定时,则依其规定执行)。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注册者,证书不再有效。
  (三)培训记录。证书核发部门应对持证者参加该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做如实记录,并作为注册的重要依据之一。持证者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须将持证者获得资格证书及参加培训的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四)持证者如工作变动、职务提升、职称晋升等,按其隶属关系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在备注栏中注明。
  (五)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中谷粮油集团所属粮库粮油质量检验员的资格证书,由国家粮食局统一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