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发[2001]17号《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和中共中央纪委、外交部、监察部外外管函[2000]426号文件的精神,为保证组织好必要的涉及多部门、多地区中医药团体的出访工作,现制定有关规定,请参照执行。

  一、制定出访计划的要求:

  1、直属单位不得直接组织双跨团组,根据交流合作需要组织各地代表出访的出访计划应报我司立项,报局领导审批。

  2、各单位在项目审批前不应与对方签署组团协议 ,重要协议应由我司领导出面签署。

  3、每年11月底前各单位应将第二年的出访计划和参加国外大型会议计划报我司立项,以便统一安排。

  4、我司在批复所赴国家、时间、类型和内容等方面进行协调,尽量避免重复,原则上,我局派往每个国家每年不超过2个团组, 之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5、由各单位协助办理的出国团组每年不超过2个,每个团组规模一般控制在20人左右。

  6、各团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出国费用标准协助制定组团费用预算,报局财务司审查,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费用支出情况报我司。

  7、局国际交流中心和台港澳交流中心为我局民间对外交流的窗口,如确有必要增加组织到相关国家或地区进行交流的活动可视情况报批。

  二、审批程序:

  1、 报送立项资料:

  ① 境外邀请信或活动承办单位间的协议;

  ② 出访时间及日程安排;

  ③ 出访人员的组成情况;

  ④ 出访费用预算表。

  2、 按国际合作司职能分工,由相关处室受理国外及台港澳出境审批手续。

  三、办理组团手续:

  项目批准后,由相关处室办理有关手续,程序是:

  ① 发函征求各省、市、自治区外办意见;

  ② 根据各省、市、自治区外办函复意见,办理出国任务通知书;

  ③ 出访人员根据我局的出国任务通知书,在所在省、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办理出国任务确认件、政审及护照,并将任务确认件、政审、护照及签证相关材料原件寄到我局国际合作司以便办理出国签证手续。(有领区要求的国家,需在当地领馆办理签证手续)

  四、直属单位协助国际司参与办理出境组团的事务性工作,重要团组由我司派人带队。

                        二ОО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