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本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自1989年实行以来,在中医药科研课题立项、课题管理以及促进中医药科研水平提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适应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的需求,我局重新修订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修订后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基金(以下简称中医药科研基金)的管理,提高中医药科研基金的利用效率,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医药科研基金来源于事业费、国内外捐助及其它经费。

  
第三条 中医药科研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推动中医药科技创新,有利于推进多学科协作。

  
第四条 中医药科研基金用于资助中医药基础研究类课题和中医药应用研究类课题,每类课题均包括重点课题、普通课题、民族医药课题、青年课题和立项不资助课题。

  
第五条 中医药科研基金资助的课题(以下简称中医药科研基金课题)面向社会招标,每两年集中受理一次。具有重大科学意义的研究课题随时受理。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结合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目标,定期发布《中医药科研基金课题招标指南》。

  
第七条 中医药科研基金课题应当针对中医药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研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研究目标明确,中医药基础研究类课题应当以探索和形成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为主要研究内容;中医药应用研究类课题应当以探索和形成新的诊疗技术和方法、新设备、新工艺为主要研究内容;

  (二)立题依据充分,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其中中医药基础研究类课题应当设立研究工作假说;

  (三)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

  (四)预期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明确;

  (五)研究经费预算合理。

  
第八条 中医药科研基金课题负责人应当是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科技人员,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科研道德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其中青年课题负责人的年龄应在三十五周岁以下。

  
第九条 中医药科研基金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基金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按规定格式录制计算机软盘。

  
第十一条 《申请书》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核,经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局直属单位)汇总、审查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聘请有关专家,依据综合评价、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对申请课题进行审评,并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专家的意见,审定立项课题。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经审定的中医药科研基金课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填写《课题任务书》通知。

  课题负责人在收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填写《课题任务书》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与课题承担单位、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局直属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签订《课题任务书》。

  
第十五条 《课题任务书》签订后,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式发布立项通知。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对中医药科研基金课题的全面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重点课题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进行年度评估;指导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单位对其他课题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评估;

  (二)负责通报课题年度评估结果,按照《课题任务书》和年度评估结果分年度下达课题经费;

  (三)审定提前、推迟和中止的课题。

  
第十七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普通课题、民族医药课题、青年课题、立项不资助课题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课题任务书》监督检查课题计划的执行情况,组织进行年度评估;检查和审核课题的原始研究资料;

  (二)转发课题经费;

  (三)于每年12月底前提交本地区、本单位的课题管理情况综合报告;

  (四)负责对中止、撤销课题的经费追回工作。

  
第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的职责是:

  (一)提供与承担课题有关的科研条件;

  (二)根据《课题任务书》,检查课题实施情况,按时上报有关课题进情况的材料,确保课题研究按计划进行;

  (三)监督课题经费的使用。

  
第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按照《课题任务书》组织实施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

  (二)负责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

  (三)就课题本年度执行情况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研基金课题执行情况报告表》。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局直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

  (一)修改课题研究计划;

  (二)提前或推迟结题;

  (三)中止课题研究。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按下列规定报批或备案:

  (一)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同意,可继续担任该课题负责人,在原单位完成课题研究,由课题负责人提出报告,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经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局直属单位同意,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课题转入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由课题负责人提出报告,经调入调出双方及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局直属单位签署意见,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

  (二)课题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病休、出国等)离开该课题研究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所在单位必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局直属单位备案;离岗超过一年须更换合适的课题负责人,由课题承担单位报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局直属单位审批,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如无合适的人选更换,按中止课题处理。

  (三)青年科学基金课题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离岗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报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局直属单位备案;离岗超过一年的,按中止课题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权决定中止课题:

  (一)研究证明技术路线已不可行;

  (二)研究内容已落后于国内的研究成果;

  (三)由于各种原因,已达不到预期目标;

  (四)违反规定使用中医药科研基金课题经费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权决定撤销课题:

  (一)在经费到位的情况下,一年以上未启动课题;

  (二)课题启动前,课题负责人因故不能到岗,又无合适人选接替。

  
第二十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不定期检查各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单位对立项课题的管理及实施情况。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按《课题任务书》和课题中期评估结果将科研基金课题经费分年度拨至各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单位,各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应在收到经费后的1个月内,将经费转拨到受资助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中医药科研基金课题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科研业务费;

  (二)消耗性实验材料费;

  (三)消耗性临床材料费;

  (四)仪器设备使用费;

  (五)科研协作费;

  中医药科研基金课题经费不包括国际合作交流费。

  
第二十七条 中医药科研基金课题经费,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克扣、截留。

  各级课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课题经费的监督管理;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科研经费专项管理制度,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课题负责人要在课题承担单位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下,按计划自主支配和使用课题经费。

  
第二十八条 中医药科研基金课题负责人应当于课题完成后的1个月内做出经费决算,并由课题承担单位审计,经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局直属单位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撤销的课题应当全额退回课题经费;中止的课题,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帐目,按第二十八条要求,上报经费决算和审计报告,同时退回剩余经费。

  
第三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立项课题总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划拨中医药科研基金课题管理费。

  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交中医药科研基金课题管理费的使用报告。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三十一条 中医药科研基金课题负责人应当在研究工作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研基金课题完成情况报告表》,并按规定格式录制计算机软盘,经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局直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每年对已完成的中医药科研基金课题统一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课题准予结题。

  
第三十三条 未通过验收的课题,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的任何科研课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对课题承担单位予以通报。

  
第三十四条 中医药科研基金课题的有关论文、专著、奖励申报资料等,均应标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基金课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8月有14日发布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0月29日发布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产业科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