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第60号部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贯彻实施该规章的总体部署,现就今年首次组织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制度的重要意义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要在全国统一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制度,这是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和完善举措。基层法律服务制度自创立发展十多年来,队伍规模和素质已有长足的发展,但其整体素质距工作需要和社会的需要仍有较大差距。目前12万从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43%,考取律师资格的仅占3?7%,这已成为影响和制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整体水平进一步提高的重要因素。究其原因,与发展初期未制定、形成严格的执业条 件限制有直接关系。要扭转这种状况,其根本出路,就在于借鉴律师、公证行业队伍建设和执业管理的经验和制度,在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尽快建立符合其工作特点和执业需要的执业资格认定和执业准入控制制度。近几年,各地在不断深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的进程中,已有近半数的省(区、市)尝试组织地方性的资格或专业考试,将其作为能否执业的必备条 件,取得明显成效和宝贵经验。但考试的分散进行,不可避免地存在各地采用标准不一,考试成本加大,缺乏社会认可度等问题,因此各地普遍呼吁我部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规范的执业资格制度。由此可见,建立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制度是深化基层法律服务制度改革、改善提高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整体素质的内在要求,而且条 件也已成熟,同时符合国家对特定行业须实行准入控制的总体要求。这项制度的建立实施,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稳步、健康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服从大局,统一步调,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我部的总体部署,积极、稳妥、有序地建立和实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制度,保证今年全国首次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关于建立实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制度的总体设想
  (一)执业资格的性质、水准和效力。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要求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须实行准入控制的有关规定,该执业资格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实行准入控制,要求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专业学识和能力的必备标准。根据基层法律服务的行业特点和执业需要,该执业资格的专业水准确定为法律大专程度。在全国建立该执业资格认定制度后,取得该资格将成为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能否获准执业的必备条 件。该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执业资格认定方式。根据《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取得该执业资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二是按考核程序取得。考试是取得资格的主要方式,拟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资格与执业相分离的制度,以利开辟和扩大选拔、培育、储备基层法律服务专业人才的渠道和范围。全国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规划和组织,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承办;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认。考核授予资格方式,有利于吸引层次较高的专业人才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考试制度的重要补充。对申请考核人员的资格授予,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向其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对违反考试或考核纪律的人员,依据《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三)建立执业资格制度的总体安排。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目前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现状和发展需要,拟按照立足实际、分步实施、整体推进、逐步完善的思路,推动该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与运行。基本步骤是:首先在今年内,组织全国首次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和考核工作,重点解决目前在职的12万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和队伍结构调整问题;其次在明年上半年利用年检注册的时机,依据考试、考核结果完成对现有从业人员的重新登记工作,换发新的执业证件,按照新规章建立起规范的执业登记和年度注册制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执业资格制度,创造条 件尽快建立“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选拔机制,并逐步实现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关于今年首次组织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一)今年考试和考核的人员范围和条 件。鉴于今年重点是解决目前12万在职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问题,同时摸索积累经验为今后面向社会举行资格统考创造条 件,因此,在坚持《管理办法》规定的报考(考核)条 件的前提下,特对今年可以参加考试或考核的人员范围作如下规定:
  1?考试人员范围:①符合规定报考条 件的在职(包括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包括参加过地方资格考试的在职人员);②符合报考条 件、拟被法律服务所聘用但尚未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③曾参加地方资格考试合格但尚未申请执业的人员。
  2?考核人员范围:①符合规定考核条 件的在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所拟聘用的人员;②年龄在50岁以上、已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包括基层司法行政工作)7年以上或曾受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表彰记功的人员。此条 件只一次性适用于今年的考核,以解决现职从业人员中部分年龄偏高、但多年从事并已胜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资格认定问题。其他特殊情况需考核授予资格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二)今年考试的科目和形式。今年执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水准按照法律大专程度并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需要予以规定和命题。主要科目包括:法学基础知识,民事、经济、刑事和行政实体法律知识,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律知识,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和实务知识。各科考试命题采取测试掌握法律基础知识水平与实际应用能力相结合的方式,以前者为重点,题型主要有判断题、选择题、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等。上述科目拟命制成两套试卷,安排两个半天(考试时间各为3小时),采取闭卷方式进行考试。我部近期将制定下发《2000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编发考试复习辅导资料(包括《考试复习指南》、《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考试练习题集》),以帮助报考人员复习应考。
  (三)今年考试的组织工作。今年首次资格考试由我部统一组织,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负责具体承办。我部主要负责全国考试的总体规划、工作部署、政策指导和宏观监督,负责制定《考试大纲》和编写考试复习辅导资料,负责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和发送, 负责制定考试合格标准、指导阅卷和合格确认工作,颁发执业资格证书。我部拟设立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指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基层司。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根据我部部署负责承办本地考试组织工作,具体包括:组织考试报名,指导考前对考生复习的辅导和培训,负责考区和考场设置,负责考场秩序监督、查处考试违纪、组织考试阅卷、考试合格确认和报请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应成立考试工作办公室,各个考区应设立考务办公室。今年考试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具体组织和操作办法,按随本通知下发的《2000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考试组织工作规则》)执行。
  (四)今年考试的总体安排和基本步骤:
  1?规划部署。自本通知下发至7月中旬,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根据本通知部署和要求,制定本省组织考试的具体方案,成立考试工作机构,作好传达、部署和动员工作,引导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高认识,服从大局,统一步调,并启动考试准备工作。
  2?考试报名。安排在7月15日至30日全国统一进行。各地事先应做好今年报考人员范围和条 件的宣传工作,同时指导基层做好可按考核程序授予资格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考试报名按《考试组织工作规则》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办理。各省(区、市)应在8月上旬完成本省报考人数统计汇总,并于8月中旬报部基层司。
  3?考前准备。从8月至12月中旬,各地应完成如下考前准备工作:
  一是组织好对考生复习的辅导和培训工作。我部组织编写的考试复习辅导资料将于7月下发各地,请各地指导考生搞好考前复习,可以短期培训方式对考生复习予以辅导,帮助考生做好应考工作,并将其作为改善提高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业务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是按照《考试组织工作规则》要求完成考区和考场设置工作,完成各考场监考、保密、后勤以及阅卷等考务工作人员的选配、培训工作,落实试卷保管场所、下发方式和保密措施,有关情况请各地于10月底报部基层司。
  三是各地根据汇总的考生名单、人数,印制准考证,完成考号编制,并于开考前20日将准考证发至每个考生。
  4?举行考试。考试定于12月24日(周六)在全国统一举行,具体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各考场应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加强监考,发现考试违纪行为及时查处,确保考试正常、有序进行。各司法厅(局)和各考区考务办公室应加强对考试秩序的检查和监控工作。
  5?考试阅卷。阅卷由省(区、市)司法厅(局)统一组织,可委托有关政法院系或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照我部下达的标准答案、评判规则和阅卷纪律,于2001年1月底前完成阅卷和成绩登录工作。
  6?考试合格的确认和报请颁发资格证书。考试合格人员,由省(区、市)司法厅(局)依据我部确定的合格标准予以审核确认。对确认合格的人员,由省(区、市)司法厅(局)于2001年2月底前统一报请我部颁发资格证书。此期间,各地对发现或被举报的考试违纪人员,应依据《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五)今年考试的合格标准。初步计划采用全国统一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的方式,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文化发展及人员素质的差异,为保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在各地相对均衡的发展,借鉴其他行业资格考试的经验,拟对下列人员予以加分照顾:1?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及少数民族参考人员;2?西部各省份及国家划定的贫困县的参考人员;3?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已满5年的参考人员;4?曾参加地方性资格考试并被确认为合格的参考人员。有关具体的合格分数线、加分的范围及方法,我部拟于考前下达。
  (六)今年考试的经费保障。本着“以考养考”的原则,各地考试工作经费主要通过向考生收取考试报名费的方式解决。报名费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用于聘请专家命题、试卷印制运送,该费用按每个考生10元由各省汇总上缴我部考试办;二是用于各地组织报名、租用考场、聘用监考和阅卷等工作人员、运送保管试卷、组织阅卷登分等工作。考虑到地方经济、消费水平的差异,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司法厅(局)根据本地情况,参照律师考试收费标准,商同级主管部门核定。各地同时还应积极争取同级财政部门核拨专项经费,以弥补考试经费的不足。
  (七)今年考核工作的安排。鉴于今年是首次按新的制度组织考核授予资格工作,为避免与资格考试相冲突,决定考核工作先于考试进行。今年考核工作的基本步骤和要求是:
  1?调查摸底。各地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确定今年考核的范围、条 件,在7月进行考试报名的同时完成对可申请按考核程序授予资格人员的调查摸底和人数统计。
  2?考核申请。部署县(市、区)司法局在8月至9月办理考核申请、填表工作,并由其出具审查意见,于9月底前逐级报至省(区、市)司法厅(局)。具体办法请按照随本通知下发的《2000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核申请审批工作规则》办理。
  3?审核批准。各司法厅(局)应在10月底前完成对各地报送申请考核人员的材料的审核。对符合考核条 件的人员,履行批准手续,并登记造册报请我部颁发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考核条 件的人员,不得批准授予资格,如符合考试条 件的可要求其参加资格考试;对审核中发现违反考核纪律的人员,应依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予以处理。今年全国首次集中考核工作完成后,今后的考核审批授予资格的工作按《管理办法》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办理。
  各地贯彻本通知组织今年首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
  一、2000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规则
  二、2000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三、2000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核申请审批工作规则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核申请审批表
  附件一:
  
2000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规则

  一、考试工作机构
  (一)司法部成立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部基层工作指导司,负责全国考试的总体规划、工作部署、政策指导和宏观监督,制定《考试大纲》,编写考试复习辅导资料,承办考试命题和试卷印制、发送,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二)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成立考试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基层工作处承办,考试办公室职责:制定本省(区、市,下同)考试组织工作方案,指导考试报名工作、考前辅导和培训工作、各考区考场设置工作、监考工作、试卷转发、保密(保管)和回收工作,组织阅卷和成绩登录工作,负责对考试合格人员的确认工作。
  (三)各地(市)司法局设立考务办公室,依照司法部和司法厅(局)的部署和要求,具体承办:组织考生报名,确定和布置考场,选配、培训、监督监考、保密(保管)、后勤等考务工作人员,负责本考区监考工作,接收、保管、分发及回收、返送试卷,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种违纪行为。
  (四)全国考试的考务工作人员,由地方各级考试工作机构根据需要选配,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充任,也可以聘请需要具备特殊条 件的其他人员,分别承办监考、阅卷、保密(保管)、后勤服务等特定的工作。
  (五)地方各级考试工作机构应加强对考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纪律教育和工作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考务工作制度,对失职、泄密、徇私舞弊或者袒护考试作弊人员的,及时予以查处。
  二、考试报名
  (一)今年全国考试的报名工作安排在7月15日至30日统一进行。
  (二)今年考试报名受理工作由县(市、区)司法局具体承办,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协助。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在职或拟被聘用的参考人员,在住所地的县(市、区)司法局报名;其他可以参考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县(市、区)司法局报名。
  (四)报考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2000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同时向受理报名的司法局出示或提交下列材料:
  1?学历证书(或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籍证明(在居所地报名的应提供居所证明);
  4?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按规定缴纳考试报名费。
  (五)受理报名的县(市、区)司法局应当依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一)项的规定和本年度司法部确定的参考人员范围及条 件,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报考条 件的,不得接受其报名;对其中以欺诈手段骗取报考的人员,应依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六)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在报名结束后七日内,将汇总登录的报考人员名册上报各考区考务办公室。各省报考人数,由省考试办公室汇总后于8月中旬上报司法部考试办公室。
  (七)省考试办公室应当根据报考人数,制作准考证,统一编制考号。准考证逐级下发,县(市、区)司法局务必于开考前20日将准考证发至每个考生。准考证式样和考号编制方法由各省考试办公室制定。
  三、考区和考场的设置
  (一)全国考试的考区,以地(市)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置。各考区所在地的地(市)司法局,设立考务办公室,受省考试办公室指导,具体承办本地考试组织工作。
  (二)考区内考场设置的数量、地点、布局,由各考区考务办公室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应在地(市)司法局所在地集中设置,但报考人数较多或交通不便的县也可单独设置。
  (三)每个考场应配备两至三名监考人员(其中须有女性监考人员),安排的应考人员不得超过三十人。
  (四)考场布置,要求每人一桌,单独排列并左右拉开距离。
  (五)各个考场在考试时的后勤服务工作、考场周边秩序维护工作,由各考区考务办公室负责安排。
  四、考场规则和纪律
  (一)应考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前十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按准考证号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验。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可出场。
  (二)应考人员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入场,不得携带手机、寻呼机入场。如果携带,由监考人员收缴、保管。
  (三)应考人员应当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签字笔答卷,答卷字迹应当清楚。试卷上准考证号和姓名应当按要求填写。
  (四)应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但是可以对试题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
  (五)应考人员不准交头接耳,不准看抄他人试卷,不准传递纸条 。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逗留、谈论。
  (六)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应考人员应当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在桌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应考人员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
  (七)应考人员违反上述考场规则和纪律,经警告无效,情节严重的,其试卷作废,取消其考试资格。
  应考人员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在考场作弊情节恶劣、故意制造事端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一经发现,立即勒令其退出考场,取消其考试资格。
  五、监考规则和纪律
  (一)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须佩带各考区统一制作的监考人员标志。
  (二)应考人员进入考场时,监考人员须查验其准考证和身份证,要求其到指定座位就座。首场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应当向应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和纪律》。
  (三)考试开始前十五分钟,各考区须派专门保密人员将密封的试卷送至各考场,由监考人员验封、接收。监考人员在考试开始时应当众启封、分发试卷;在考试开始和进行中,不得对试题进行任何解释或暗示,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的询问应当众解答。
  (四)监考人员监考,对应考人员违反《考场规则和纪律》的行为,有下列处置权力:
  1?收缴应考人员不允许携带的各种文字资料和物品;
  2?对于违反考场纪律,但情节轻微、不影响本人或他人答卷的,予以警告;
  3?对于违反考试纪律,可能影响本人或他人考试成绩的,予以警告,并填入监考纪录;
  4?对于严重作弊或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勒令其退出考场,并填入监考记录。
  (五)考试进行中出现意外情况,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监考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向考务办公室请示报告。
  (六)监考人员应当坚守岗位,严密巡查,忠于职守,严格执行监考规则和纪律,确保考试正常、公正进行。
  监考人员违反监考规则和纪律,纵容、袒护考试违纪行为,甚至与应考人员串通作弊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监考资格。
  (七)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立即回收、清点试卷(包括空白答卷),发现遗漏及时追缴。清点无误后,将试卷按座位号由小到大顺序叠放、装袋,由监考人员共同护送至考务办公室。
  (八)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应当认真、如实填制《监考记录单》。记录单一式二份,一份放入试卷袋,一份交考区考务办公室。
  (九)各考区考务办公室,根据各考场监考记录,对考试违纪人员进行处理,向省考试办公室提交监考工作报告。
  六、试卷的运送、保管和保密
  (一)试卷由司法部指定印刷单位统一印制,按每一个考场三十份试卷为一袋密封。试卷由司法部委派专人押运, 于考试前十五日送达各省考试办公室。各省考试办公室应当于考试开始前五日内,将试卷送达各考区考务办公室。
  (二)在逐级运送试卷过程中,各地考试(考务)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试卷交接手续,确保试卷安全,不得遗失,不得失控,不得损坏卷袋及其密封。
  (三)各省考试办公室和各考区考务办公室在收到试卷后,应当将其置放于专设的保密室保管,并委派专门人员负责保管和保密工作。
  (四)考试结束后七日内,各考区试卷由考务办公室完成回收、集中封装后,统一、安全送达省考试办公室。
  七、考试阅卷
  (一)考试阅卷工作由省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可委托有关政法院系或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依照司法部下达的标准答案和评判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试卷评判和成绩登录工作。
  (二)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判规则,由司法部制定,于考试结束后七日内发至各省考试办公室。省考试办公室应组织阅卷人员进行培训,领会掌握考试标准答案、评判规则和阅卷工作纪律。
  (三)阅卷工作,应当组织阅卷人员在特定的工作场所,在规定的时间集中、封闭进行。
  (四)阅卷应当按试卷、试题类别分组进行,依据标准答案和评判规则评分,遇到评分尺度难以掌握的问题或发现异常答卷的情况,阅卷人员应当集体研究处理,疑难或重大问题请示省考试办公室处理。
  (五)阅卷人员在阅卷过程中不得损坏或丢失试卷,不得将试卷带离阅卷场所,不得向他人透露阅卷评分情况。如违反上述纪律,情节、后果严重的,应停止其阅卷工作。如发现阅卷人员在阅卷中徇私舞弊,甚至与应考人员或其他人员串通篡改答卷或评分的,应立即停止其阅卷工作。
  (六)阅卷完毕,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进行统分和成绩登录,编制考生考试成绩登录册,要求做到准确、完整、查阅方便,发现问题及时请示省考试办公室处理。有条 件的应实行微机登录和查询。
  (七)阅卷工作结束后,由省考试办公室将考试成绩登录册逐级发至各考区考务办公室和受理报名的县(市、区)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应当于收到考试成绩后十日内书面通知应考人员。
  (八)应考人员收到考试成绩通知后十日内,如对本人成绩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分数核查。分数核查由省考试办公室统一安排进行。核查结果应告知申请人。
  (九)考试试卷于分数核查工作结束三十日后,由省考试办公室统一销毁。
  八、其他
  (一)各省考试办公室负责依据考试成绩和司法部确定的合格标准对考试合格人员予以确认,报司法厅(局)批准,并由其报请司法部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在考试组织和考试进行过程中,应考人员、考务人员和考试(考务)办公室工作人员有违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考试、监考、阅卷、保密纪律行为的,由各考区考务办公室依据《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的规定予以处理,必要时省考试办公室也可以直接查处。
  (三)各地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司法部考试办公室请示报告。
  
  附件三:
  
2000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核申请审批工作规则

  一、今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核工作,由申请考核人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县、地级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审查并出具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二、今年可申请参加考核的人员范围和考核条 件,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组织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符合今年考核范围和条 件的人员,由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所或拟应聘的法律服务所向住所地的县(市、区)司法局报送考核申请材料。材料包括:
  (一)由申请人和所在的或拟应聘的法律服务所按要求如实填写的《2000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核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的学历证明或学位证书复印件;
  (三)规定要求申请人应具有的经历条 件(或曾受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表彰记功)的证明材料(或获奖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三张(其中一张用于准考证);
  (六)考核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考核申请材料,由县、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有关考核规定,按省(区、市)司法厅(局)的时间要求,逐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审核批准。
  五、省(区、市)司法厅(局)经审核,对符合考核条 件的人员,由其作出书面决定,批准授予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并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六、省(区、市)司法厅(局)在审核中,发现考核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授予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通过考核的;
  (五)不属于今年考核范围或其他不适宜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审核中或审批后发现考核申请人有前述第(四)项行为的,应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予以处理。
  七、《2000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核审批表》作为被批准授予资格人员的档案,一份由批准机关存档,一份交由其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存档。
  八、各地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请及时向司法部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