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合并,修改为:“居民、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经确认选民资格,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
公布日期:2003-09-05施行日期:2003-09-05已失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03-09-05
施行日期 2003-09-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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