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和加强中央、省属驻肇单位使用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肇庆市市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及国有自筹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肇庆市市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及国有自筹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和加强中央、省属驻肇单位使用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市级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建设部令第86号)、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粤府[20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直的实际,现对《肇庆市市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及国有自筹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肇府[2001]1号)补充规定如下:

  一、中央、省属驻肇单位需要向市级财政申请安排解决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全部或部分建设资金,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以及预算,方可办理有关请款手续,作为安排资金和拨款的依据。

  二、中央、省属驻肇单位由市级财力安排解决基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原则上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肇庆市市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及国有自筹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肇府[2001]1号)执行。

  三、中央、省属驻肇单位使用市级建设资金的新建基建项目,除依照国家、省有关法规不需进行招投标、工程监理的项目外,均必须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工程监理,否则市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基建项目用于设备投资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四、中央、省属驻肇单位的基建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五、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