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文博单位”)的财务管理,促进文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文博单位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博单位是国家为了进行文物的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向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而设立的文物事业机构。文博单位的财务管理应根据文博单位的不同特点和收支情况,分别实行全额预算、差额预算或自收自支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文博单位财务管理是文博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改革、开放和勤俭办一切事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方针,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从而保证文物保护、文物征集、保管、陈列、考古发掘、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文博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资金管理;预算包干结余管理;财务分析与监督和对附设经营部门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便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财会人员的职权,大中型文博单位要设置独立的财会机构,一般文博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专职财会人员,文博单位的领导要有专人分管财务工作。财会机构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会计主管的任免,必须经过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大、中型文博单位要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含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
 
大型文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下列三个职能之一的:

  1. 陈列和保管的三级品以上(含三级品)文物藏品在5,000件以上(含5,000件)的;

  2. 管理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

  3. 具备考古发掘团体资格的。

  二、 工作人员在100人以上(含100人);

  三、 正常总支出(含预算内、外和附设独立核算经营部门)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
 
中型文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下列三个职能之一的;

  1. 陈列和保管的三级品以上(含三级品)文物藏品在50,000件以上(含50,000件)的;

  2. 管理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

  3. 具备考古发掘团体资格的。

  二、 工作人员在50人以上(含50人);

  三、 正常总支出(含预算内、外和附设独立核算经营部门)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

  此外,具备大型文博单位三个条件中两个条件的,也为中型文博单位。

  
第六条 文博单位的财务工作,必须接受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文博单位的财会部门,有权对本单位的财产、票务、有偿服务和附设经营等部门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文博单位预算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预算资金的来源由国家预算拨款和文博单位自身组织的各项收入两部分组成。国家预算拨款包括正常经费拨款和专项经费拨款两部分。

  
第八条 文博单位的预算管理形式,一般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的管理办法。

  一、 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文物保护管理所、考古所(队)等文博单位为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全额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二、 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博物馆、文物保护机构等单位为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减收超支不补,增收节支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三、 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文博单位,是指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解决本单位经常性支出的文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自求平衡,减收超支不补,增收节支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九条 文博单位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 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文博单位预算。

  二、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根据本单位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区别轻重缓急,合理安排使用资金。

  三、 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挖掘内部潜力,增收节支,精打细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四、 坚持分清经费渠道的原则,划清事业经费同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经费之间的界限。根据不同渠道经费管理的要求,分别编制预算。

  
第十条 文博单位预算编制

  一、 预算编制程序。文博单位应根据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由财会部门、业务部门共同研究,报单位领导审核后,编制单位预算指标建议数,报经上级审核下达经费指标后再高速编制正式预算,报经上级批准后,由财会部门掌握执行。

  二、 要认真核实各项基本数字,确定各项收支指标,凡有定员定额的项目,应按定员定额计算;凡有规定标准的项目,应按规定标准计算;没有定员定额和规定标准的项目,可根据上年执行情况,并考虑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增减变化因素,进行测算编制。

  三、 正常经费预算的编制

  (一) 收入预算的编制

  文博单位的收入预算,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陈列展览等业务计划,参照近几年收入情况,测算出各项计划的基础数字(包括展览次数、开放天数、观众人次、平均票价、分成比例等)进行计算编列。一般包括业务收入、补文收入、附设经营部门上交收入、联营项目分成收入和其它收入。

  1. 业务收入:包括门票收入、流动展览收入、出租场地及设备收入等项目。

  (1)门票收入:根据预算年度开放展出计划和有关基本数字,参照上年度收入情况,进行计算编列。

  (2)流动展览收入包括本单位承办的流动展览和到外地举办巡回展览的分成收入。按展览计划和分成比例测算编列。

  (3)出租场地、设备等项收入可按预测的情况编列。

  2. 补文收入(含有偿服务收入),包括:专业辅导、文物复制、书画展销、书画装裱、装潢设计、复印影印、编印资料(含简介资料)、影像、咨询、导游纪念品等项目的收入。应按预算年度开展的补文项目计划,参照上年收入情况测算编列。

  3. 附设经营部门上交收入:指文博单位附设的独立经营部门,按规定比例应上交的净收入。根据各经营部门编报的财务收支计划,经审核后计算编列。

  4. 联营项目分成收入:指文博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经营项目的分成收入。根据联营协议的分成比例和联营项目的财务收支计划计算编列。

  5. 其它收入:指上述项目以外的收入。可根据情况估列。

  (二) 支出预算的编制

  文博单位的支出预算包括:

  1. 人员经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等五个“目”级科目的内容。要根据单位编制人数或实有人数和规定的标准、定额及有关要求,按“目”分“节”进行计算编列。

  2. 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它费用等。

  (1)公务费:按照人员编制,规定的定额或近年来支出的情况,进行测算编列。

  (2)设备购置费:按计划购置的项目估算编列。

  (3)修缮费:包括单位使用并负责维修的永恒及建筑物和文物建筑的维护费,按维修定额或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编列;用公房的租金,按房租数计列;不够基建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按施工预算编列。

  (4)业务费:包括文物普查费、考古发掘费、文物修复费、复制费、陈列展览费、文物征集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宣传费、印刷费、出国费、外宾接待费和其它业务费等“节”级科目内容。有定额的,按定额计算编列;无法确定定额,按近年开支情况测算。支出较大的项目,在“编制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3. 其它费用: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的标准计列,其它支出可估算编列。

  (三) 上述编制方法,适用于全额预算、差额预算、自收自支三种管理形式的文博单位。根据不同形式的管理特点,还应做到:

  1. 全额预算单位的预算收入要用于弥补经费预算支出,按核定数作“抵支收入”处理。

  2. 差额预算单位要根据核定收支、全额管理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和收入预算。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是预算年度申请的经费补助数。

  3. 自收自支预算单位,要本着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根据上述(一)、(二)两项收支预算的编制方法进行编制。

  四、 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

  文博单位的专项经费包括文物直拨经费和其它专项经费。

  (一) 文物直拨经费包括国家直拨经费和地方直拨经费。

  1. 国家直拨经费预算的编制

  国家直拨经费是国家财政对全国重点文物的维修、发掘、征集的专项补助经费,由国家文物局根据各地重点文物保护的需要,直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物(文化)主管部门,用于指定的文物保护项目。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按进度拨款,年终核销支出,项目完成后结报”的预决算管理办法。

  (1)国家直拨经费使用范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经批准的重要考古发掘项目和珍贵文物收购的补助,以及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文物局批准补助的项目。

  (2)国家直拨经费预算编报的程序:申请国家直拨经费的单位,向当地文物(文化)主管部门编报预算,由文物(文化)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文物(文化)主管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审核汇总上报国家文物局。文博单位不得越级申报。

  (3)国家直拨经费预算编报的内容,按国家文物局《直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

  2. 地方直拨经费是指地方财政和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拨给文博单位的文物维修、发掘、征集的专项补助经费。其经费使用范围和预算的编制,由地方文物(文化)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二) 其它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

  其它专项经费是指需要专项申请的一般永恒建筑物大型修缮和大型专用设备购置经费。根据上级下达的预算指标逐项编列。申请专项经费的起点由地方文物(文化)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文博单位的正常经费,实行“预算包干”办法。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包干形式:

  一、 经费和任务挂铯,一年一定。适用于任务量和开支定额易于计算、经费全部或基本上依靠上级主管部门拨款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文博单位;

  二、 核定基数,比例递增。适用于需要发展而又较难计算工作量和开支定额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文博单位;

  三、 包死基数,一定几年。适用于收支比较稳定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的文博单位;

  四、 核定基数,比例递减。主要适用于收入较多、有条件逐步实现经费自给的差额预算管理的文博单位。
  文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以后,减收超支不补,增收节支和经费结余单位留用。

  
第十二条 预算的审批和调整

  一、 文博单位编报的经费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即成为预算拨款和预算执行的依据。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二、 文博单位经费预算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如遇特殊情况变动时,应提出调整预算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文博单位年度决算的编制

  一、 文博单位在年度终了,要认真总结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教训。

  二、 编制年度决算,要按照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编报要求,分清资金渠道,分别编报。上报的年度决算要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表格完整,帐长、表表相符,并编写详细的决算说明,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

  三、 年度决算必须有单位领导、主管会计、财务负责人和制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文博单位收入的管理原则

  一、 文博单位必须努力完成国家和上级规定的各项任务,认真做好藏品保管、陈列展览、科学研究、传播历史和科学文化知识的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充分利用本身的优势,积极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增加收入,促进事业的发展。

  二、 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注重经济效益。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组织收入。

  三、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则收,应收不漏。

  
第十五条 文博单位的业务收入和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必须纳入预算管理,进行统一核算。个别有条件的项目,可单独核算,定期将其净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附设独立核算的经营部门按规定比例上交的净收入和联营项目的分成收入,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文博单位的特许文物销售和非贸易小批量对外销售文物收入,以及馆、所之间有偿调拨文物收入,属专项收入,要单独核算,收入扣除直接费用后,全数转入“文物保护基金”,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八条 文博单位要加强涉外收入的管理工作。外汇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文博单位要建立健全收入票据的管理制度。对于各种专用收款收据、销售发票、各种门票等收入票据,要严格印刷、编号、保管、领发、登记、销号和检查制度。作废的收据要全份保存注销。遗失凭证,必须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文博单位的经费支出,是文博单位为完成国家下达的事业计划进行工作和开展业务活动,保证文物事业发展所必需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一条 文博单位支出的管理原则:

  一、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必要的支出管理制度和手续,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支出。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列支。无明文规定的开支项目,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 坚持勤俭节约,讲求经费使用效果。既要保证业务工作的需要,也要精打细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杜绝铺张浪费。

  三、 要分清经费渠道,按规定的经费用途使用,不得相互挤占。

  
第二十二条 经费支出的管理要求

  文博单位的经费支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归口管理”的办法,各项支出要在单位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财会部门统一安排掌握使用。文博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分级归口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实行指标控制。各业务部门的开支,要事先提出使用计划交财会部门审核后执行。开支计划调整,在预算范围内的由财会部门审批,超计划或计划外支出,应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交财会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批准执行。各项支出要有凭证,并按经费使用的管理权限报有关领导批准后,由财会部门报销,具体规定如下:

  一、 人员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定额、标准和批准的劳动工资计划执行。

  二、 公务费应严格按照核定的预算,采用定额管理办法控制支出,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三、 业务费应严格按照核定的事业计划和预算,在保证业务需要的基础上,采用确定消耗定额的办法进行管理,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四、 修缮费、设备购置费按实际发生数列支。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单位当年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发生较少的,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一定的数额列支,转入修购基金,在以后年度使用。

  五、 购建的固定资产和购入的低值易耗品,经验收后列支。

  六、 其它各项费用,均应以实际报销金额列支。

  
第二十三条 有固定陈列的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可以本着经济实用,易于辩认的原则,为讲解员配备必要的标志服。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物(文化)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经费支出的管理要求

  一、 专项经费支出的管理

  (一) 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单独立项核算,要定期填写《专项资金追踪反馈情况表》(格式附后),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资金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对已完成项目的验收、检查。

  (二) 专项经费支出,按照核定的开支范围和规定的用途、标准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三) 专项经费年终结余,未完成的项目,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已经完成的项目如有结余,应报原拨款部门批准后处理,文博单位无权擅自处理。

  二、 专用基金支出的管理

  (一) 实行计划管理,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办理支出。

  (二) 各项基金未经上级批准不得挪作它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是国家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引导合理消费,节约非生产性开支,防止铺张浪费的一项重大措施和长期工作。文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要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购置。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文博单位的财产物资是单位的实物资金,是国家财产物资的组成部分,也是单位开展业务工作,实现事业计划所必需的物质条件。文博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应实行统一领导、计划供应、定额配备、归口负责的原则。文博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包括:文物藏品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材料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文博单位要设置财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一般文博单位要配备或指定财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文物藏品管理

  一、 文物藏品是国家宝贵的文化遗产,是文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的基础。通过财务管理对文物藏品进行反映和监督,是文博单位财务人员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 文博单位的财会部门对文物藏品的管理要按照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文物藏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