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二、 文物博物专业职务的结构比例,由文化部根据各级文博单位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和专业干部的实际情况,按照编制定员、工资增长指标确定,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地区(市)属文博单位,原则上不设研究馆员;县属文博单位,原则上不设副研究馆员。

  已正式聘任或被任命担任某档次专业职务者的工资,按有关工资文件规定执行。

  三、 聘任的一般程序

  1. 聘任单位必须在国家批准的专业职务的比例限额以内,招聘专业人员。同时,要在至少一个月之前,发出招聘通知。招聘范围是否限于本单位,可由招聘单位根据需要决定。

  2. 应聘人员应向招聘单位提交申请书、业务自传、论著及其他有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3. 受权评审聘任资格的评审委员会自招聘截止之日起,对应聘专业人员进行必要的考察(包括材料审查、面试或答辩),评议是否具备受聘资格。评审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人员出席,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必须有评审委员会全体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后,才有权提出推荐名单并认可应聘人员的受聘资格,然后交由行政领导选聘或任命。对未经评审委员会评议认可受聘资格者,行政领导不得聘任或任命。

  4. 签发聘任书之前,聘任单位行政领导与被聘任的专业人员必须签订聘约,聘约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聘任期限以及解聘、辞聘等事宜。

  四、 聘任问题

  聘任单位有责任对受聘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态度和业务成绩,进行经常性的考核。考核成绩或问题,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晋职、调薪、续聘、解聘的依据。

  文博专业职务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不超过五年。对在任职期内有特殊成绩和突出贡献者可提前晋职,符合条件者可连聘连任,不够条件者可以解聘或降级聘任。

  聘任单位有聘任、解聘、续聘的权利,受聘人员有应聘、辞聘的权利。解聘或辞聘必须在三个月前以书面提出,经聘任单位或其主管上级批准后方能生效。如果出现纠纷,由上级主管部门仲裁。

  五、 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原则上应由具有较高专业水平,或是受聘担任较高专业职务者(包括已取得相应职称者)担任。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时应注意吸收一定比例的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参加。

  评审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组成。人选可由本单位专业人员酝酿推荐,业务技术负责人提名,经单位领导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

  评审委员会可以是常设机构,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可以从本单位或外单位聘请,其中要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专家。没有条件成立评审委员会的单位,也可以委托外单位有关评审委员会评议。

  为了保证受聘人员质量,评审委员会至少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委员出席才能召开评议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无记名投票同意,才能认可被推荐者受聘担任某级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

  六、 曾获得职称人员问题

  对于已取得职称的合格人员(包括1983年9月暂停评定职称前,已经有权授予相应职称委员会以规定的程序评定通过授予职称、只差办理签字盖章手续的人员),要承认他们已具备担任相应专业职务的资格,凡现仍在专业岗位,能履行相应职责者,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限额内聘任或任命相应专业职务;对于水平偏低的,应帮助其尽快提高;完全不合格的,不能承认其具备担任相应专业职务的资格;对个别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应严肃处理。

  七、 离退人员问题

  按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 边职问题

  根据中央关于干部“四化”的要求和文博工作专业性强的特点,以及当前的社会实际情况,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专业人员,是否聘任专业职务,可由相当于司局级(含)以上文物行政领导单位确定。但原则上可不兼任专业职务。对于必须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专业人员,如专业职务工资高于行政职务工资时,在任职期间,可按专业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九、 学历及外语要求

  聘任专业职务,凡有学历和外语要求的,必须按规定严格掌握。同时为了肯定、鼓励自学成才,对于长期从事文博专业工作,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含外语水平较低)但确有真才实学和特殊技能,专业工作成绩显蓍,贡献突出,综合学识水平与专业工作能力确能胜任某级专业职务,经考核和评审委员会认为符合相应任职条件,也可聘任相应的专业职务,但必须严格掌握。

  
 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