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研究的繁荣与发展,加强对重点研究课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以下简称文博社科重点课题)面向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实行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国家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文博社科重点课题应与文物、博物馆业务的工作紧密结合,并具有研究意义上的重要性、研究领域上的开拓性、研究水平上的先进性和研究内容上的新颖性等特点。

  
第四条 文博社科重点课题分为拨款资助课题与自筹经费课题两类。全部或部分由国家文物局拨款的课题为拨款资助课题,完全自筹经费的课题为自筹经费课题。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根据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需要,定期公布课题指南,并对重大课题实行招标或委托研究。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每年第一季度发布课题申报通知(若有课题指南或招标课题亦同时发布);每年文博社科重点课题立项申请书报审截止日期为六月三十日。

  
第七条 凡有条件承担课题研究任务并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的集体或个人均可申请。集体申报课题应以课题负责人为申请人。文博系统人员与其他系统人员合作申报课题的,应以文博系统人员为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人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此项条件者,须有两名同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书面推荐。

  
第九条 集体课题的申请人,是该课题组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挂名或不担负实际研究工作者,不得作为负责人申请课题项目。

  
第十条 申请人每次只能承担一项课题,所从事的课题尚未完成的,不得申报新课题。禁止同一课题多头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必须认真、准确、负责地填报《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国家文物局。

  第三章 立项与结项

  
第十二条 国家文物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文博社科重点课题评审委员会。评委会受国家文物局委托,对文博社科重点课题的发展规划提出建议,对每年的申报课题进行立项评审,对已完成的课题进行结项评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国家文物局领导担任。

  
第十三条 文博社科重点课题立项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根据申报课题情况 ,由国家文物局遴选符合申报条件的课题并确定当年准予立项的课题比例或数量。

  2. 由评审委员会通过公开评议和无记名投票评出准予立项课题和优先立项顺序,其中自筹经费课题单列。

  3. 国家文物局对评委会提出的课题立项意见进行审批,并公布获准立项的重点课题名单。

  4. 在公布批准立项的课题名单后一个月内,课题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在单位须与国家文物局正式签订《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立项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经三方签订后生效,项目正式启动,课题申请人即成为课题承担人。凡因申请人方面的原因逾期未签署合同的,取消其立项资格。

  
第十四条 文博社科重点课题的结项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由评审委员会通过公开评议和无记名投票对已完成的课题进行验收,并对验收课题是否准予结项提出意见。

  2. 国家文物局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对验收合格的课题批准结项,对验收不合格的课题作出相应处理。

  3. 公布结项课题并积极向社会推介。

  4. 对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或实际应用价值而又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国家文物局将资助其出版;对产生积极影响或获得国家级荣誉的优秀课题成果,国家文物局将另外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文博社科重点课题的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遇到审议与本人直接有关的课题时,必须回避。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六条 课题经费由国家文物局分两次直接拨付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每次拨付50%。第一次在课题正式启动后,第二次在完成中期目标并收到课题承担人提交的课题研究中期报告之后。

  
第十七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课题研究直接必要的开支,主要包括:

  1. 与课题研究有关的资料费;

  2. 必要的国内调研差旅费;

  3. 必要的小型会议费;

  4. 其他合理开支。

  
第十八条 课题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禁止将课题经费用于工资福利、购置固定资产或其他不合理支出(购置必要的专用设备须经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文博社科重点课题的评审、立项、拨款、结项等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课题申报并监督立项课题的实施。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申请书的内容审核工作,课题承担人支配课题经费,所在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代管课题经费并为课题研究提供方便。

  
第二十条 课题承担人须在项目规定期限过半时向国家文物局提交课题研究中期报告,对课题研究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作阶段性总结;在课题研究全部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国家文物局提交结题报告并附研究成果一式二份。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课题承担人当年和后两年的课题申报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1. 无合理原因,未按期完成课题研究或未提交结题报告;

  2. 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擅自变更课题研究内容;

  3. 在课题研究中违反学术道德;

  4. 课题成果水平低劣,不符合申请书载明的标准;

  5. 违反课题经费使用规定;

  6. 其他错误行为。

  
第二十二条 课题成果如果公开出版或发表,须注明"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字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