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公布日期:2002-09-18施行日期:2002-09-1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2002]高检研发第1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9-18
施行日期 2002-09-18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文
2002年9月18日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盗窃骨灰行为可否比照盗窃尸体罪定性问题的请示》(吉检发请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骨灰”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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