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
公布日期:1996-01-01施行日期:1996-01-0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6-01-01
施行日期 1996-01-01
发布部门 中国民航总局
正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的具体条款,是确定飞行事故征候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由中国法人经营,从事境内外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飞机、直升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滑翔机、热气球、飞艇和首次获得航空器适航证之前的任何飞行。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飞行事故征候 flight incidents
航空器运行的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严重威胁飞行安全的情况或发生航空器损坏、人员受伤,但其程度未构成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的,为飞行事故征候。
2.2 飞行实施过程 flight implementing phase
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起动动力装置直至到达停机地点关停动力装置的过程。
3. 飞行事故征候条款
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凡构成本章所列任何一条,即为飞行事故征候。
3.1 航空器机翼(旋翼)、尾翼(尾桨)、螺旋桨或操纵面及其活动关节带有冰、雪、霜起飞;机型手册另有规定的,超过该手册规定的标准,航空器起飞。
3.2 航空器加注规格错误的燃油、滑油起飞。
3.3 发动机滑油量低于规定的最少数量,航空器起飞。
3.4 未按规定数量加注燃油,导致航空器超过该次起飞允许的最大重量限制或少于规定的备用油量起飞。
3.5 航空器货舱的货物、集装箱、集装板未按规定固定,导致飞行中重心改变,造成航空器操纵困难或损坏舱壁、设备。
3.6 航空器装载重量超过以下限制起飞、着陆:
a)该次飞行允许的最大业载;
b)该机型的最大无燃油重量;
c)该次飞行允许的最大起飞、着陆重量。
3.7 航空器重心位置超过极限起飞、着陆。
3.8 航空器低于主最低设备放行清单(MMEL)、外形缺件清单(CDL)规定的标准起飞。
3.9 未按规定执行适航指令或必改通告,航空器飞行。
3.10 起动时,发动机的磁电机开关不在“关断”位置,通知地面人员扳螺旋桨。
3.11 飞行实施过程中,发动机温度、转速超过最大允许值及时间限制,并导致发动机损伤需要修复。
3.12 航空器起动、滑行、飞移、起降过程中与障碍物相撞。
3.13 航空器偏出规定的滑行路线而受损。
3.14 飞行实施过程中,外来物打坏发动机、螺旋桨或堵塞发动机进气道。
3.15 航空器操纵面夹板、挂钩、空速管套或尾撑杆未取下起飞。
3.16 飞机未松开舵面锁、刹车,或调整片、减速板、襟翼不在规定位置,安定面配平超出起飞允许的范围起飞。
3.17 仪表飞行和夜航飞行,未接通地平仪(姿态指示仪)航空器起飞。
3.18 航空器的发动机、起落架舱或操纵系统带外来物飞行。
3.19 因跑道上有障碍物,导致飞机中断起飞、小于离地速度离地或在高度50m以下(最大起飞重量5700kg(含)以下的飞机在临时机场降落时,高度在10m以下)复飞。
3.20 航空器起降过程中偏出跑道、冲出跑道或跑道外接地;最大起飞重量5700kg(含)以下航空器的非载客飞行,起降过程中偏出跑道、冲出跑道或跑道外接地导致航空器受损。
3.21 航空器滑行、起降过程中,起落架轮子(滑橇)之外的任何部位触地,但直升机的固定尾撑(尾橇)触地除外。
3.22 航空器起飞离地后二次接地而受损。
3.23 起降过程中轮胎爆破,造成航空器其他部位受损。
3.24 飞机飞行高度在1m~100m出现失速警告(假信号除外)。
3.25 飞行实施过程中,航空器的任何部位失火。
3.26 飞行实施过程中机轮脱落。
3.27 飞行中航空器操纵面、发动机整流罩、舱门、起落架舱门、风档玻璃飞掉;蒙皮揭起或张线断裂。
3.28 飞行中,维护、检查用的盖板等飞掉并击中航空器的任何部位。
3.29 航空器在起飞滑跑开始至着陆滑跑中止期间发动机停车。
3.30 具有一套或两套电源、液压、冷气系统(不包括备用和应急系统)的航空器,空中一套失效;具有三套(含)以上电源、液压系统的航空器(不包括备用和应急系统),空中两套失效。
3.31 航空器增压舱失压,导致紧急下降。
3.32 飞机飞行中进入急盘旋、飘摆、失速抖杆状态或速度超过机型结构限制的最大速度。
3.33 空中航空器的主操纵系统出现卡阻或襟翼完全失效;但最大起飞重量5700kg(含)以下的飞机襟翼失效除外。
3.34 无防冰、除冰设备的航空器进入结冰区;有防冰、除冰设备的航空器因积冰导致不能维持安全高度。
3.35 航空器飞行中误入积雨云、浓积云,导致操纵困难或航空器机体、设备受损。
3.36 航空器飞行中遇颠簸,导致人员受伤或航空器机体、设备受损。
3.37 航空器飞行中遭雷击、冰击、鸟击等,导致航空器机体、设备或发动机损坏,需修复。
3.38 航空器飞行中误入火山灰飘浮区。
3.39 航空器在低空进入中度(含)以上风切变,造成飞行操纵困难。
3.40 航空器飞行中进入前方飞机的尾流区,造成飞行操纵困难。
3.41 航空器飞行中进入禁区、危险区、正在射击的炮射区或误出国境。
3.42 飞行员飞错、管制员给错指令或其他原因造成航空器间纵向、侧向、垂直间隔均小于规定间隔数据的二分之一。
3.43 航空器飞错或擅自改变飞行航线。
3.44 给错航行指令或提供的航行资料有误,导致航空器飞错航线。
3.45 低于规定的目视条件,未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3.46 仪表飞行低于安全高度。
3.47 未经允许,航空器偏出规定航线50km以外或偏出规定的空中走廊。
3.48 飞行中,航空器与地面指挥失去通信联络30min以上(通用航空作业飞行除外)。
3.49 飞行中发生迷航。
3.50 仪表飞行调错导航台(NDB)、仪表着陆系统(ILS)、无线电全向信标台(VOR)的频率或听错导航台的呼号进近。
3.51 仪表进近,忘调、错调或报错高度表气压刻度±400pa(含)以上或零点高度±30m (含)以上。
3.52 仪表飞行违反进离场程序。
3.53 仪表进近,未看到跑道(跑道标志)或进近灯光,航空器下降到决断高度或最低下降高度以下。
3.54 飞机着陆前未放起落架,高度下降到100m以下。
3.55 把公路、河流等认作跑道,飞机起落架放下并且襟翼放到着陆襟翼位置。
3.56 落错机场、跑道(包括着陆方向)。
3.57 夜航飞行时,由于跑道灯光失效,导致飞机在高度50m以下复飞或着陆。
3.58 ║类仪表进近,由于失去引导信号导致飞机在高度50m以下复飞。
3.59 低于机场(起降场)、机长或机型的天气标准起飞、着陆。
3.60 机长无夜航标准或机场无夜航灯光保障,在日出前或日落后起飞、着陆,通用航空的作业飞行,早于日出前30min(山区日出前20min)或晚于日落时间(山区日落前15min)起飞、着陆。
3.61 航空器发生重着陆,造成机体结构或起落架受损。
3.62 飞机场外迫降。
3.63 飞行中飞行人员擅离岗位,让不称职人员进行操作。
3.64 飞行中飞行人员在岗位上失去操作能力。
3.65 未按规定视察作业区,进行超低空作业飞行。
3.66 低于规定的天气条件进行专业作业飞行。
3.67 超低空飞行撞障碍物。
3.68 超低空飞行,航空器从电线下方穿过。
3.69 超低空飞行,航空器机轮或任何部位擦地。
3.70 因飞错作业区或空域,造成两架航空器同时在一个作业区或作业空域飞行。
3.71 直升机滑行、飞移、起降过程中,旋翼、尾桨打地或打障碍物。
3.72 直升机飞行中,旋翼转速低于或高于该机型的旋翼转速限制。
3.73 直升机未松开驾驶杆固定销或未拔出操纵系统固定插销起飞。
3.74 直升机飞行中发生旋翼颤振,造成飞行操纵困难。
3.75 直升机在高度300m以下进入涡流环状态。
3.76 直升机着陆前未放起落架,高度下降到15m以下。
3.77 直升机夜间执行海上任务,在着陆平台(甲板)降落过程中,消速后段的飞行高度低于着陆平台(甲板)的高度。
3.78 直升机执行海上任务,低于规定的高度从着陆平台(甲板)上空复飞。
3.79 直升机执行海上紧急任务,回到海岸时少于15min的剩余燃油量。
3.80 直升机在紧急脱钩设备故障时,进行机外载荷作业飞行。
3.81 直升机吊挂飞行,吊索不在正常位置实施起吊作业。
3.82 直升机吊挂飞行进入云中。
3.83 直升机吊挂飞行,因吊挂物严重旋转、摆动而被迫投掉吊挂物。
3.84 直升机吊挂飞行,空中吊挂物撞障碍物。
3.85 直升机飞行中发生该机型飞行手册规定必须立即着陆的故障。
3.86 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安全事件。
免责声明: 法律快车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