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

  自《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两项制度的推行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到目前为止,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海域使用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达到50多个,其中大部分省(区、市)已出台人大法规或政府规章,全国普查登记用海面积达25000平方公里,发放海域使用证1.5万本,部分地区持证用海的比例达到了90%,形成了良好的用海秩序,促进了我国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在海洋工作新形势下,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工作发展不平衡,在对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的认识、地方法规建设、普查登记、使用金征收等工作上,个别地方还存在一定差距;二是个别地方由于政府部门之间在协调配合上存在特殊的困难,或工作方式及管理力度不够等原因,使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仍未能有效地开展起来。这些问题如不及早统一认识,尽快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势必阻碍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并直接影响到我国海域开发利用秩序的改善、海洋经济效益的提高,及海洋资源与环境的保护工作。

  海域使用管理是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工作,是我国实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海洋综合管理极为关键的对策措施,对落实海洋行政管理职责到位具有深远的意义,我们必须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紧迫感,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争取在近期取得一些突破性进展,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1998年全国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海管发[1998]318号),全面深入地检查和总结《暂行规定》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情况,找出找准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出解决措施。特别是那些尚未实行海域规范管理的地区,更要花大气力,采用一切可行方式取得突破。

  二、海域使用普查工作是落实海域使用管理两项制度的基础性工作,1998年海域工作会议已经对此提出要求。目前仍未完成该项工作的地区,务必于2000年年底全部完成,并将普查和登记的有关情况报送我局。

  三、发放海域使用证和征收海域使用金,是推进两项制度的核心,对此要加大力度。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海域使用普查的基础上,对海岸线以下的用海项目,抓紧办理海域使用证,特别是还没有开始发放海域使用证的地方,必须尽快实现零的突破。对于海域使用金的征收和管理,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字[2000]34号”文件精神的要求执行。

  四、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机构调整后,海洋行政管理人员对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尚不熟悉的新情况,强化海域使用管理的培训工作,积极举办不同级别、不同层次和不同形式的海域使用管理培训班。我局也将通过经费引导的方式,鼓励和支持地方各级培训工作。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全面推进海域使用管理制度落实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于10月底以前报送我局。


                                     国 家 海 洋 局

                                    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