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关于下发《第二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意见》的通知”(国海发[2000]41号)精神,我们对各省(市、区)上报的拟建示范区进行了认真研究,在充分考虑各地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确定辽宁省大连市等17个地市(县)作为第二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名单附后)。

  各有关省(市、区)海洋、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领导工作,严格按照《第二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并抓紧开展示范区的建设。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将从今年3月份开始,对示范区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以促进示范区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

 

  附件:第二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名单

                        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第二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名单

 

  一、辽宁省: 大连市  葫芦岛市

  二、河北省: 秦皇岛市  唐山市

  三、天津市: 塘沽区

  四、山东省: 烟台市  青岛市

  五、江苏省: 盐城市

  六、浙江省: 舟山市  宁波市

  七、福建省: 宁德市  云霄县

  八、广东省: 饶平县  惠州市

  九、广西自治区: 防城港市

  十、海南省: 海口市  三亚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