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关于下发第二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名单的通知
公布日期:2001-01-31施行日期:2001-01-3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海办发〔2001〕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1-31
施行日期 2001-01-31
发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正文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关于下发《第二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意见》的通知”(国海发[2000]41号)精神,我们对各省(市、区)上报的拟建示范区进行了认真研究,在充分考虑各地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确定辽宁省大连市等17个地市(县)作为第二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名单附后)。
各有关省(市、区)海洋、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领导工作,严格按照《第二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并抓紧开展示范区的建设。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将从今年3月份开始,对示范区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以促进示范区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
附件:第二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名单
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第二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名单
一、辽宁省: 大连市 葫芦岛市
二、河北省: 秦皇岛市 唐山市
三、天津市: 塘沽区
四、山东省: 烟台市 青岛市
五、江苏省: 盐城市
六、浙江省: 舟山市 宁波市
七、福建省: 宁德市 云霄县
八、广东省: 饶平县 惠州市
九、广西自治区: 防城港市
十、海南省: 海口市 三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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