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财政厅(局):

  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于1997年建立的第一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已经于11月4日完成阶段性检查验收工作。第一批示范区在地方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确权发证、有偿使用、招标拍卖等海域使用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对全国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起到了极大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为进一步扩大示范区建设成果,全面推动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同时建立一批海域使用管理立法的实践基地,经研究决定建立第二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现将《第二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落实,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区选划标准:海洋管理机构健全,海域使用管理基础扎实,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拟选示范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在本省(市、区)处于领先位置,并能够按下发《意见》完成示范区任务。示范区选划原则上以地市级为单位,并应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同意。

  二、示范区建设将采取以地方为主,国家和地方共同建设的方式。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负责示范区的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并从政策、技术和经费上给予重点支持。示范区所在地方政府必须能够对国家支持经费给予匹配。

  三、各省(市、区)海洋厅(局)和财政厅(局)根据下发《意见》要求和示范区选划标准,可选报2-3个拟建示范区,我们将根据上报情况择优选划,并由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和财政部综合司正式批复确认。拟建示范区申报表和简要情况介绍要求在2001年1月10日前同时上报国家海洋局、财政部。


  附件:

     1、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申报表

     2、第二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意见

 

国 家 海 洋 局 财 政 部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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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申报表

 

示范区

名称
    
姓 名
     电话号码
    
职 位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毗邻海岸线长度
    海域使用面积
    
海域使用主要类型
 

 

现有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制度
 

 

 

海域使用管理现状
 

 

 


申报示范区理由
 
范区建设目标
 

 

 

当地政府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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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第二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意见

  国家第一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已经于2000年11月4日完成检查验收工作。为继续对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行探索和示范,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决定在沿海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立第二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

  一、建设目标

  通过第二批示范区的建设,全面推广第一批示范区建设经验,带动全国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全面发展,从而进一步规范海域开发秩序,促进海洋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将第二批示范区作为沿海各地立法实践基地,对各种不同的立法前沿课题进行探索和尝试,丰富立法实践依据,促进海域使用管理立法体系的不断完善。

  二、基本思路

  统筹考虑各地海域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选定管理基础扎实,机构健全,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地区作为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第二批示范区建设要在第一批示范区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示范区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强执法监察,在重点领域实现突破,形成区域分布均衡、类型齐全、特点突出、成绩显著的一系列示范模式。

  三、主要任务

  (一)组织领导

  各示范区要成立由市政府领导挂帅,海洋、财政部门及其它各涉海部门参加的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报国家海洋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制度建设

  依据国家和省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制定本市海域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办法,完善各项配套制度。

  (三)海域使用登记

  各示范区海域使用项目的用海登记率要达到100%(登记率为登记用海面积/实际用海面积)。项目用海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四)海洋功能区划

  各示范区海洋功能区划全面完成并经市政府批准。

  (五)海域使用管理

  新用海项目全部按规定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所有用海项目原则上都要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用海项目发证率不能低于90%(发证率为发证确权面积/按规定应当发证确权的用海面积)。

  (六)海域使用金征收

  各示范区都制定海域使用金征收和管理办法。海域使用金征收率在50%以上(征收率为实际征收海域使用金/应当征收的海域使用金总额)。海域使用金按规定比例全部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

  (七)执法监察

  各示范区都要建立示范区中国海监队伍,制定海域使用执法监察计划,对违法用海项目及时依法纠正和处理。执法人员持证着装率为100%。

  (八)建立信息系统

  建立并完善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海域使用调查登记数据、功能区划数据、海域使用权证书发放情况、海域使用金征收情况等全部输入计算机进行管理,实现海域使用申请、论证、审批、发证等工作程序的办公自动化。

  四、实施步骤

  第二批示范区工作时间为1年,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各示范区要立即根据本意见组织制定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上述工作要求2001年1月底以前完成。

  (二)各示范区的海域使用调查登记工作、功能区划的编制报批工作和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要在2001年5月底以前完成。

  (三)各示范区的其它各项工作,要求在2001年11月底之前全部完成。

  (四)2001年上半年,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组织对各示范区工作进行检查,并召开示范区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

  (五)2001年12月底之前,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召开示范区验收会议,对示范区建设的基本情况、经验和问题进行总结、交流、分析和研讨,对先进的示范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保障措施

  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负责示范区的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区的具体指导工作;示范区所在市海洋和财政部门负责示范区的组织实施工作。

  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为了尽快启动各示范区的工作,拟给予各示范区适当的补助经费,该项资金要全部用于示范区的建设,严禁挪用。

  各级海洋和财政部门要充分重视示范区的建设工作,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领导的支持,加大技术支持和经费支持力度,定期举办海域使用管理培训班,提高示范区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能力建设,为示范区工作提供条件。

  示范区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全面推进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对重点领域实现突破。各示范区之间要加强联系,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和有效做法,相互促进,争取示范区工作的全面推进。

  示范区的建设是当前推进海域使用管理和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当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各级海洋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合作,保证示范区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