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第二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公布日期:2000-12-20施行日期:2000-12-20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海发[2000]4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12-20
施行日期 2000-12-20
发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正文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财政厅(局):
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于1997年建立的第一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已经于11月4日完成阶段性检查验收工作。第一批示范区在地方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确权发证、有偿使用、招标拍卖等海域使用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对全国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起到了极大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为进一步扩大示范区建设成果,全面推动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同时建立一批海域使用管理立法的实践基地,经研究决定建立第二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现将《第二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落实,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区选划标准:海洋管理机构健全,海域使用管理基础扎实,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拟选示范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在本省(市、区)处于领先位置,并能够按下发《意见》完成示范区任务。示范区选划原则上以地市级为单位,并应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同意。
二、示范区建设将采取以地方为主,国家和地方共同建设的方式。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负责示范区的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并从政策、技术和经费上给予重点支持。示范区所在地方政府必须能够对国家支持经费给予匹配。
三、各省(市、区)海洋厅(局)和财政厅(局)根据下发《意见》要求和示范区选划标准,可选报2-3个拟建示范区,我们将根据上报情况择优选划,并由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和财政部综合司正式批复确认。拟建示范区申报表和简要情况介绍要求在2001年1月10日前同时上报国家海洋局、财政部。
附件:
1、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申报表
2、第二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意见
国 家 海 洋 局 财 政 部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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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申报表
示范区
名称
姓 名
电话号码
职 位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毗邻海岸线长度
海域使用面积
海域使用主要类型
现有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制度
海域使用管理现状
申报示范区理由
范区建设目标
当地政府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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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第二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意见
国家第一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已经于2000年11月4日完成检查验收工作。为继续对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行探索和示范,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决定在沿海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立第二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
一、建设目标
通过第二批示范区的建设,全面推广第一批示范区建设经验,带动全国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全面发展,从而进一步规范海域开发秩序,促进海洋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将第二批示范区作为沿海各地立法实践基地,对各种不同的立法前沿课题进行探索和尝试,丰富立法实践依据,促进海域使用管理立法体系的不断完善。
二、基本思路
统筹考虑各地海域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选定管理基础扎实,机构健全,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地区作为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第二批示范区建设要在第一批示范区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示范区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强执法监察,在重点领域实现突破,形成区域分布均衡、类型齐全、特点突出、成绩显著的一系列示范模式。
三、主要任务
(一)组织领导
各示范区要成立由市政府领导挂帅,海洋、财政部门及其它各涉海部门参加的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报国家海洋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制度建设
依据国家和省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制定本市海域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办法,完善各项配套制度。
(三)海域使用登记
各示范区海域使用项目的用海登记率要达到100%(登记率为登记用海面积/实际用海面积)。项目用海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四)海洋功能区划
各示范区海洋功能区划全面完成并经市政府批准。
(五)海域使用管理
新用海项目全部按规定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所有用海项目原则上都要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用海项目发证率不能低于90%(发证率为发证确权面积/按规定应当发证确权的用海面积)。
(六)海域使用金征收
各示范区都制定海域使用金征收和管理办法。海域使用金征收率在50%以上(征收率为实际征收海域使用金/应当征收的海域使用金总额)。海域使用金按规定比例全部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
(七)执法监察
各示范区都要建立示范区中国海监队伍,制定海域使用执法监察计划,对违法用海项目及时依法纠正和处理。执法人员持证着装率为100%。
(八)建立信息系统
建立并完善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海域使用调查登记数据、功能区划数据、海域使用权证书发放情况、海域使用金征收情况等全部输入计算机进行管理,实现海域使用申请、论证、审批、发证等工作程序的办公自动化。
四、实施步骤
第二批示范区工作时间为1年,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各示范区要立即根据本意见组织制定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上述工作要求2001年1月底以前完成。
(二)各示范区的海域使用调查登记工作、功能区划的编制报批工作和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要在2001年5月底以前完成。
(三)各示范区的其它各项工作,要求在2001年11月底之前全部完成。
(四)2001年上半年,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组织对各示范区工作进行检查,并召开示范区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
(五)2001年12月底之前,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召开示范区验收会议,对示范区建设的基本情况、经验和问题进行总结、交流、分析和研讨,对先进的示范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保障措施
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负责示范区的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区的具体指导工作;示范区所在市海洋和财政部门负责示范区的组织实施工作。
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为了尽快启动各示范区的工作,拟给予各示范区适当的补助经费,该项资金要全部用于示范区的建设,严禁挪用。
各级海洋和财政部门要充分重视示范区的建设工作,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领导的支持,加大技术支持和经费支持力度,定期举办海域使用管理培训班,提高示范区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能力建设,为示范区工作提供条件。
示范区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全面推进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对重点领域实现突破。各示范区之间要加强联系,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和有效做法,相互促进,争取示范区工作的全面推进。
示范区的建设是当前推进海域使用管理和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当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各级海洋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合作,保证示范区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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