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路风监察与监督,严肃查处路风问题,坚决纠正铁路行业不正之风,促进“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的落实,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为铁路走向市场创造有利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各级路风建设机构,均具有路风监察职能。铁道部路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全路路风监察工作;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分局(总公司)及基层站段路风建设机构或专兼职人员,主要负责本单位路风监察工作,同时按联网互控要求,或受上级委托和委派,可跨路局、分局实施监察监督。路风监察工作受本单位路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在监察业务上受上级路风建设机构指导。

 第三条 铁路各级路风建设机构主要履行如下监察职责:
  (一)坚持对铁路职工进行铁路宗旨教育,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教育;
  (二)监督检查铁路单位和职工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路风建设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情况;
  (三)受理对路风问题的投诉,主持查处或委托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查处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
  (四)组织社会监督队伍,理顺监督渠道,强化社会监督机制。

 第四条 铁路执行路风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与路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其它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人员报送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票据,提供必要的情况。
  (三)责令被监察单位或人员停止正在损害路风路誉的行为。
  (四)持证检查客货列车、车站、货场(包括机车、邮政车和各种专用车辆)及其他需要检查单位。“铁道部路风监察证”由铁道部路风办制发,发至路局、分局路风专职干部。客货运输窗口单位专职路风干部如需使用路风监察证,由铁路局路风建设机构制发。
  (五)路风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时,可免于签证乘坐各次列车,使用铁路电报、电话,可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六)对维护路风路誉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职工,给予通报表扬;对发生路风问题的单位或职工,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样式附后),限期整改,可视问题性质和认识态度,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五条 路风问题系指铁路单位和职工背离“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凭借职权,以车以票谋私,乱收费,乱加价;或违背职业道德,粗暴待客,刁难旅客货主,野蛮装卸,给旅客货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身体、精神伤害,在路内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路风问题划分为重大路风事件、严重路风事件、一般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其性质的判定见《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

 第六条 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的受理、定性和查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发生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责任单位要主动及时向上级单位或部门报告。
  (二)各级路风建设机构都要积极受理通过各种方式来自路内外的关于路风问题的举报和反映,并对认定为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的,按单位和部门领导要求,或直接主持,或配合参与,或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查处工作。
  (三)查处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实行“逐级负责、归口管理”。路风不良反映,由基层站段认定和查处。一般路风事件,由铁路分局(不设分局的由路局)认定和查处。严重路风事件和重大路风事件,由铁路局(集团公司)认定和查处。
  (四)上级部门在需要时可直接对下级单位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进行认定和查处,对定性不准或处理不当的予以纠正。
  (五)跨系统、跨部门、跨单位的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有关各方要主动协商,认真处理;对定性与处理有争议的,由上级部门裁决。
  (六)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的责任单位,在问题发生或收到举报后,要认真对待,调查核实,根据路风建设有关规定作出定性处理,并填报《路风问题报告单》(样式附后);构成路风事件的逐级上报铁道部路风办。
  (七)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将发生的路风事件查处结果和部转重要举报的查处结果按时报部,需要向举报人作出答复的要及时认真答复。

 第七条 责任和处分:
  (一)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的当事人或直接责任者,构成违纪的,由所在部门或单位按管理权限酌情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直至开除路籍的行政处分。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落实路风建设领导责任制,对路风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三)对路风问题负有管理责任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管理职责范围,分析应负的管理和教育责任,按路风问题的性质,给予主管部门责任领导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同时予以经济处罚。
  (四)隐瞒事实,出具伪证,包庇纵容,阻挠路风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从严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建立路风通报制度。部路风办根据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书面报告,造反典型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利用电报、文件等形式,通报全路。

 第九条 建立路风问题交班制度。
  (一)凡发生重大路风事件,或批评投诉连续两个季度排在全路首位并超过考核指标,或路风问题性质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到部交班。
  (二)责任单位交班时要有书面汇报材料,对发生的路风问题做出定性处理,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凡认识不高,情况不明,查处不力,草率应付的,予以点名批评,并再行交班。
  (三)对交班情况和处理结果,用《路风动态》通报全路,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第十条 实施路风问题否决制度。
  (一)对重大路风事件、严重路风事件的直接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者,在评先、晋级、奖励等方面,实施否决。
  (二)鼓励主动曝光,自查自纠。路风问题的责任单位或责任者,态度端正,措施得力,整改到位,效果明显,并得到上级认可的,可不对其实施否决。

 第十一条 组建社会监督队伍,理顺社会监督渠道。
  (一)通过走访旅客货主,召开旅客货主座谈会,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安排领导接待日等形式,听取和接受社会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需要,从社会各界聘请一定数量的“特邀路风监督员”。被聘对象要经常接触铁路,热心路风建设,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三)特邀路风监督员可凭聘请单位制发的证件,监督检查聘请单位的路风状况,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特邀路风监督员应聘后不发挥监督作风,或借机谋取私利的,应取消资格,收回证件。

 第十二条 路风监察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法,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熟悉监察监督业务。路风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一)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包庇或陷害他人的;
  (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利益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路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一、路风监察通知书


     二、路风问题报告单

 附表一          路风监察通知书



                         199 年 第 号
    单位:
  经检查,发现如下路风问题,请将查处结果于 月 日前,逐级报部路风办。

┌────┬─────────────────────────────┐
│受检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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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地点(区段)│          │
├────┴───────────┴──────┴──────────┤
│检查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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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受检单位  (签字)   │
│                     路风监察  (章)    │
└──────────────────────────────────┘

注:栏内如写不下,可附另页。

 附表二          路风问题报告单



┌────┬────────────┬────┬───────────┐
│责任单位│            │问题定性│           │
├────┼────────────┼────┼───────────┤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
├────┴────────────┴────┴───────────┤
│主要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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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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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单位:    (章)         报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