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关于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
  
  为保障我市国家公务员基本医疗,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7号)和《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连政发[2000]10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医疗补助的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补助要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三)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五)驻连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上述单位其他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国家机关其他人员)以及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范围(单位和人员)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医疗补助经费的来源

  (一)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应当由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驻连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执行我市的补助办法,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三)国家机关其他人员以及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一)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及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额的4%。

  (二)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

  未按时缴纳医疗补助经费的单位,暂停其职工医疗补助经费的报销,待补齐后,方可享受医疗补助,在此期间其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补助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

  五、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

  (一)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个人自付部分实行补助,个人自付比例由10%降为5%。

  (二)对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实行补助,起付线以上至5000元以内(含 5000元),个人自付比例由20%降为8%;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含 10000元),个人自付比例由14%降为7%;10000元以上至 30000元部分(含30000元),个人自付比例由7%降为4%。

  退休(职)人员按本项上述规定比例的60%执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本项上述规定比例的50%执行。

  (三)对特定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实行补助,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800元以上的, 800元补助400元,800元以上至3500元部分个人自付比例由25%降为10%。

  (四)对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实行补助,个人自付比例由15%降为5%。

  (五)对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退休)的医疗补助,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伤医疗费按规定在医疗补助经费中开支。

  (七)生育医疗费按规定在医疗补助经费中开支,顺产每人补助1500元,难产每人补助2500元。

  (八)医疗补助经费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在职职工240元,退休职工300元,年终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

  六、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

  (一)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制定和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并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三)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的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四)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可根据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运行情况,对其筹资比例与补助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各县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也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八、本实施意见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